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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订立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华工赴
大开方便之门,同时也是适应
国对华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,显示
国对华“友谊”。
关于
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、全面,除了一些
事项上规定
国享有“均沾”权外,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:
保留了
国以前通过取得的权益,并把许多
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。此外,条约还给了
国许多新的特权。
据这个条约,中
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、旅行、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;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;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,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。”
从字面上看,条约中充斥了不少“平等”、“互惠”字句,这是中英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,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。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
关系的
质和条约的
实施,就不难看
条约的不平等
质了。
其次,从双方
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,
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,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,
国
据条约权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,其公民在华享有一系列特权,他们不受中国法律
辖,他们的活动破坏了中国主权。
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,外国公民在
国的一切活动均要受其法律
辖,不构成对其主权的威胁。